*相關罰則請參考部落格之 淺談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。
防火避難設施:
防火門窗--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,其組件包括門窗扇、
門窗樘、開關五金、嵌裝玻璃、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;
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。
二、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,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。
三、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:
(一)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,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。
(二)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。
(三) 不得裝設門止。
(四)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。
四、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:
(一) 可隨時關閉,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
閉裝置,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。
(二) 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,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。
(三) 採用防火捲門者,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,高度在一百
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。
五、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。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、旅館客房、醫
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,不在此限。
排煙設備—
一、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○○平方公尺以內,得以防煙壁區劃,區劃範圍
內任一部份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,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,排煙口之開
口面積,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,並應開設在天
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外牆,或直接與排煙風道 (管) 相接。
二、排煙口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,需要排煙時,以手搖式裝置,或利用
煙感應器速動之自動開關裝置、或搖控式開關裝置予以開啟,其開口
門扇之構造應注意不受開放排煙時所發生氣流之影響。
三、排煙口得裝置手搖式開關,開關位置應在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
一.五公尺以下之牆面上。其裝設於天花板者,應垂吊於高出樓地板
面一.八公尺之位置,並應標註淺易之操作方法說明。
四、排煙口如裝設排風機,應能隨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,其排風量不
得小於每分鐘一二○立方公尺,並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之樓地板面
積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。
五、排煙口、排煙風道 (管) 及其他與火煙之接觸部份,均應以不燃材料
建造,排煙風道 (管) 之構造,應符合本編第五十二條第三、四款之
規定,其貫穿防煙壁部份之空隙,應以水泥砂漿或以不燃材料填充。
六、需要電源之排煙設備,應有緊急電源及配線之設置,並依建築設備編
規定辦理。
七、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、○○○平方公
尺之排煙設備,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。
排煙--
一、應設置可開向戶外之窗戶,其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,二者兼用時
,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,並應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範圍內。
二、未設前款規定之窗戶時,應依其規定位置開設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
之排煙口, (兼排煙室使用時,應為六平方公尺以上) ,並直接連通
排煙管道。
三、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,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 (兼排煙室使用時,不
得小於九平方公尺) ,並應垂直裝置,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。
四、設有每秒鐘可進、排四立方公尺以上,並可隨進風口、排煙口之開啟
而自動操作之進風機、排煙機者,得不受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之
限制。
五、進風口之開口面積,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 (兼作排煙室使用時,不得
小於一•五平方公尺) ,開口位置應開設在樓地板或設於天花板高度
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之牆壁上。開口應直通連接戶外之進風管道,管
道之內部斷面積,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(兼作排煙室使用時,不得小
於三平方公尺) 。
緊急進口—
建築物在二層以上,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,應設置緊急進口。但面臨道路
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,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
,不在此限。
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•二公尺以上,或直徑一
公尺以上之圓孔,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,且無柵欄,或其
他阻礙物者。
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。
二、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。
三、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,高度應在一•二公尺以上。其開口
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。
四、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。
五、進口外應設置陽台,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,長度四公尺以上。
六、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,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
標示。
室內裝修常見之破壞行為:

樓板敲除增設室內樓梯。

陽台外推之違建行為,影響建物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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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樑柱鑽鑿穿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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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壞主要樑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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